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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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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14日論語研討問題與主題彙整
107年5月14日論語研討問題與主題彙整

經文: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研討問題:
一、試析庶民百姓犯罪與「上失其道」的關係。
二、儒者聽訟斷案與法家酷吏不同之處為何?

《論語集解義疏》(魏)何晏 集解(南朝梁)皇侃疏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
孟氏魯下卿也。陽膚曾子之弟子也。士師獄官也。孟氏使陽膚為己家獄官也。
「問於曾子。」
曾子曾參也。陽膚將為獄官。而還問師求其法術也。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曾子答之使為法也。言君上若善。則民下不犯罪。故堯舜之民比屋可封。君上若惡。則民下多犯罪。故桀紂之民比屋可誅。當于爾時。君上失道既久。故民下犯罪離散者眾。故云久也。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如猶若也。若得其情。謂責徼得其罪狀也。言汝為獄官。職之所司。不得不辨徼。雖然若得罪狀。則當哀矜愍念之。慎勿自喜言汝能得人之罪也。所以必須哀矜者。民之犯罪非其本懷。政是由從君上故耳。罪既非本。所以宜哀矜也。

《論語注疏》(魏)何晏 集解(宋)邢昺疏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包曰:"陽膚,曾子弟子。士師,典獄之官。")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馬曰:"民之離散為輕漂犯法,乃上之所為,非民之過,當哀矜之,勿自喜能得其情。")
[疏]"孟氏"至"勿喜"。○正義曰:此章論典獄之法也。"孟氏使陽膚為士師"者,陽膚,曾子弟子。士師,典獄之官。"問於曾子"者,問其師求典獄之法也。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者,言上失為君之道,民人離散,為輕易漂掠,犯於刑法亦已久矣,乃上之失政所為,非民之過。女若求得其情,當哀矜之勿自喜也。

《論語集注》(宋)朱熹

陽膚,曾子弟子。民散,謂情義乖離,不相維繫。謝氏曰:「民之散也,以使之無道,教之無素。故其犯法也,非迫於不得已,則陷於不知也。故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論語點睛》(明)蕅益大師

惟至孝者,方能至慈。堪為萬世士師座右銘。

《論語講要》李炳南教授 講述

包注:「陽膚,曾子弟子。士師,典獄官。」
皇疏:「孟氏,魯下卿也。」
孟氏使曾子的弟子陽膚為典獄官,陽膚請示曾子。曾子說,在上位的人已失其為政之道,民心離散已久。你若獲得人民犯罪的情實,則須為犯人哀傷,要憐憫犯人,不能因得實情而喜。
曾子的話,出於一片仁心,最為可貴。

2018/5/9 上午 08:47:18 帖子管理:總置頂置頂精華加鎖刪除移動

吳紀學


發表數: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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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勿喜對獄政有何影響

陽膚請教曾子如何管理獄政,曾子告之「哀矜勿喜」。曾子懂人情,知人性的通病,一般人易犯求人之過,見人有過則喜。主獄政者若存此心,必疾惡如仇,從嚴斷案,往往有傷天和。

從因果關係而言,獄政管理,存心不同,所導致的結果,必有差異:
能哀矜勿喜者,如高柴判案,傾側法令,雖施刖刑於人,受刑者感念其仁心,不僅助高柴避開危難,犯者也能「有恥且格」,永不再犯。
幸災樂禍,喜求人過者,如漢之酷吏張湯,他治獄時,得理不饒人,甚至加重其刑,致人於死地,最後自己遭受誣諂,自絕而亡。

為政者不能「作之師」而失其道,致使刑罰不中,令百姓手足無措,故審得其犯罪實情,應哀矜勿喜。為政者,如何使百姓不犯罪?須「名政言順,事成而禮樂興」,不厭其煩的教導人民。

釋迦佛度眾,尚須三轉法輪,眾生乃肯出離生死。聖人孔子,亦須隨機教育,指點伯魚學詩學禮,否則難免給人「養不教,父之過」的口實。故為政者施政重點,在「庶之,富之」外,尤須「教之」,使其不犯過錯受罰,才是為政的根本之道。



「該帖子被 吳紀學 在 2018/5/18 下午 04:47:15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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