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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本帖的第 1324 位閱讀者 版主:洪志明
 『 帖子主題 』:101年2月20日論語研討範圍

吳紀學


發表數: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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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2月20日論語研討範圍
經文:
子曰:「眾惡之必察焉,眾好之必察焉。」

問題:
1、「察」的標準為何?
2、請舉出孔子「察眾好」與「察眾惡」的例子。



「該帖子被 吳紀學 在 2012/2/15 上午 10:16:35 編輯過」

2012/2/14 上午 10:12:44 帖子管理:總置頂置頂精華加鎖刪除移動

洪志明


發表數: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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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子曰:「眾惡之必察焉,眾好之必察焉。」

《論語集解義疏》(魏)何晏 集解(南朝梁)皇侃疏

「子曰:眾惡之必察焉,」
設有一人爲眾所憎惡者。必當察其德。不可從眾雷同而惡之也。所以然者。此人或特立不群爲眾佞共所陷害。故必察之也。
「眾好之必察焉。」
又設有一人爲眾所好愛者。亦當必察。不可隨眾而崇重之也。所以然者。或此人行惡。爲群惡之所黨愛。故亦必察也。衞瓘曰。賢人不與俗爭。則莫不好愛也。俗人與時同好。亦則見好也。凶邪害善。則莫不惡之。行高志遠。與俗違忤。俗亦惡之。皆不可不察也。

《論語注疏》(魏)何晏 集解(宋)邢昺疏

王曰:"或眾阿黨比周,或其人特立不群,故好惡不可不察也。"[疏]"子曰:"眾惡之,必察焉。眾好之,必察焉"。○正義曰:此章論知人之事也。夫知人未易,設有一人,為眾所惡,不可即從雷同而惡之。或其人特立不群,故必察焉。又設有一人,為眾所好,亦不可即從眾而好之。或此人行惡,眾乃阿黨比周,故不可不察。○注"王曰:或眾阿黨比周"。○正義曰:此解眾好之也,謂眾多惡人,私相阿曲朋黨,比近周密也。文十八年《左傳》言渾敦之惡云:"頑囂不友,是與比周。"杜注云:"比,近也。周,密也。"言比是相近也,周是親密也。唯是親愛之義,非為善惡之名。《為政篇》"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孔曰:"忠信為周,阿黨為比。"以君子小人相對,故觀文為說也。

《論語集注》(宋)朱熹

好、惡,並去聲。楊氏曰:「惟仁者能好惡人。眾好惡之而不察,則或蔽於私矣。」

《論語點睛》(明)蕅益大師

上句,為豪傑伸屈。下句,為鄉愿照膽。

《論語講記》李炳南教授 講述

此章文字並不深奧,只要能得其中意義就行了。有人說,此章上下句要更易置換。例如人們常說﹕善惡,不說惡善。其實不須要爭執,依佛理,隨緣不變,不變隨緣,說法不同,或上或下都可以。
「眾好之,必察焉。」
先從好的方面說。大家對某人都有好感想,好印象,我們遇見了,不能隨和便對他也有好印象,「必察焉」,並不是說眾人喜好他,你就偏偏要厭惡他,而是必須試試,必察焉,要察考試驗。孟子說:「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大王的左右人都說這個人好,不可聽信,乃至國人都說好,然後察考,見他可用,然後舉用。見好有好印象,想和他交朋友、使他工作等,必得如是,何用說?
「子曰:眾惡之,必察焉。」
大家都討厭某人,也必須察考,見其可惡,然後厭惡。普通人是同流合污,鄉愿是德之賊也,但是也有卓立不群的人,必須英雄識英雄。自古英雄不得意時,大家看不起,如韓信,人看不出來。劉邦用兵十萬,韓信則多多益善。若袁紹給他多了就不行,袁紹愈増兵,曹操就愈高興﹔因為他是愈多愈亂。

《論語講要》李炳南教授 講述

大眾厭惡某人,某人不一定可惡,必須考察某人確實可惡,然後惡之。
大眾愛好某人,某人不一定可好,必須考察某人確實可好,然後好之。
依王肅注,或許某人特立不群,因而為眾人所惡,或許某人結黨營私,而為他的同黨所好。所以眾好眾惡,不可不察。

2012/2/15 下午 09:48:19刪除

鍾清泉


發表數:1088
  資 料  留 言  OICQ  郵 箱  首 頁  編 輯   引 用A 8

 
此章可探討眾好眾惡之因,
得其因便知如何行事方不違乎道!
眾好而善者,眾好而惡者,論語各有其例,須指出實例!
眾惡幾乎都是善的,亦須提出實例!

2012/2/16 下午 03:01:15刪除

天聞


發表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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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引論語中三則,請諸位指正

八佾篇 子曰:「管仲之器小哉!」章
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夫子亦稱許曰:「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
經文中「或曰管仲儉且知禮」,可見眾人對他有正面評價,
而夫子察其居家生活,三歸、樹塞門、反坫之舉,謂其器小,可謂「眾好之必察焉」

公冶長篇「子謂公冶長」章
人皆惡入獄受刑之人,夫子察其本末,知公冶長因解鳥語助人而入獄,非其罪也,不僅無隨眾人惡之,更選為女婿,可謂「眾惡之必察焉」

公冶長篇「孰謂微生高直」章
微生高與女子相約橋下,雨落水漲而女未至,微生高守信不去而溺死,時人以為信既如是,直亦可知。
而夫子不以為然,一者此非夫子所謂之「直」,再者,察其生活中之細節,亦可知此人非直心之人,
本章即孔子察引鄰人向微生高討醋之事為證,可謂「眾好之必察焉」

2012/3/12 下午 02:48:01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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