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1月8日百法研討範圍論文:二十四不和合性。 直解文: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問題: 1、既有「和合性」,相對即為「不和合性」,何必再立「不和合性」? 2、如何應用「不和合性」,在個人之修學上? 3、學過「心不相應行法」,在觀念上有那些轉變? 4、請舉例說明「不和合性」。 「該帖子被 吳紀學 在 2010/11/3 上午 08:36:28 編輯過」
99年11月8日百法研討範圍論文:二十四不和合性。 直解文: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問題: 1、既有「和合性」,相對即為「不和合性」,何必再立「不和合性」? 2、如何應用「不和合性」,在個人之修學上? 3、學過「心不相應行法」,在觀念上有那些轉變? 4、請舉例說明「不和合性」。
不和合性,在修學上有正反兩面,皆應考慮! 團體組識產生不和合性,有那些因素? 往後研討場地,都在德明樓一樓!
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八。當知相違略有六種: 一語言相違。謂有一類或諸沙門或婆羅門所造諸論前後相違。 二道理相違。謂為成立。諸所成立諸所知義。建立比量不與證成道理相應。 三生起相違。謂所生法能生。緣闕障生緣會。 四同處相違。謂明闇貪瞋苦樂等法。 五怨敵相違。謂毒蛇鼠狼貓狸鼷鼠互為怨敵惡知識等。 六障治相違。謂修不淨與諸貪欲。修慈與瞋。修悲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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