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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本帖的第 6009 位閱讀者 版主:洪志明
 『 帖子主題 』:95年4月10日研討範圍(子路篇):

吳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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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月10日研討範圍(子路篇):
經文: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問題一:其父攘羊,而子證之,有什麼過失?

問題二: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是什麼道理?

2006/4/6 下午 03:47:57 帖子管理:總置頂置頂精華加鎖刪除移動

洪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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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帖子被 洪志明 在 2006/4/6 下午 10:40:21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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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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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
葉公稱己鄉黨中有直躬之人。欲自矜誇於孔子也。
躬猶身也。言無所邪曲也。

「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此直躬者也。攘盜也。言黨中有人行直。其父盜羊。而子告失羊主。證明道父之盜也。
謂他人物來己家而藏隱取之。謂之攘也。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
拒於葉公。故云。吾黨中有直行者。則異於證父之盜爲直者。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孔子舉所異者。言爲風政者以孝悌爲主。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應相隱。若隱惜則自不爲非。故云直在其中矣。若不知相隱。則人倫之義盡矣。樊光云。父爲子隱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爲慈。家風由父。故先稱父。范寧曰。夫所謂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爲直哉。故相隱乃可爲直耳。今王法則許期親以上得相爲隱。不問其罪。蓋合先王之典章。江熙曰。葉公見聖人之訓。動有隱諱。故舉直躬欲以訾毀儒教。抗衡中國。夫子答之。辭正而義切。荊蠻之豪喪其誇。

《論語集注》

語,去聲。直躬,直身而行者。有因而盜曰攘。為,去聲。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直,而直在其中。謝氏曰:「順理為直。父不為子隱,子不為父隱,於理順邪?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當是時,愛親之心勝,其於直不直,何暇計哉?」

《論語講記》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人都有愛桑梓的心意,今日則不是,現今本國人專說本國的壞處,稱洋人為爸爸,國家未亡先喪良心。葉公雖不好,也談他的國家。吾黨,指他的葉國。有直躬者,此人姓躬,古時躬作﹁弓﹂,直躬者稱直躬,我們國家有一位弓某人,很直爽。直是好處,如何直法呢?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打官司得有證據,他兒子出來當證人,大公無私。
講到此處,吾為你們說說。你們大家說會辦事,吾說辦事難。你們說葉公誇耀本國的事,你應如何辦?孔子這套甚為麻煩,方法是﹁博我以文,約之以禮﹂說政治的事太多了,故吾編常禮舉要,大家也未記住。孔子學生中,最高明是顏子,孔子提倡仁,答復顏子:四勿,就是答一禮字,故知禮的重要,你要懂了禮,可解決一切。
葉公說這件事,就是賞識的意思,直躬很好很直。又有人來調說他正直大公無私,直躬他父親有罪,他偷羊必須殺。殺是對還是不對?你們不明白世故人情,不懂書裡意思,如何辦事?你們說會辦事,是見取見,正是邪見。要殺他父親時,直躬請求替他父親死,又直又孝,給你們判判,是孝還是孝?葉公一聽,赦免了。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孔子說,我們那裡也有直爽人,與你們這裡不一樣,兒子有了錯處,父親藏起來,父有錯處,子也為父親掩藏。我們的直與你們不一樣是這個直法,你們這裡是父告子,子告父。
這個問題要解決,去看禮記,參考考證劉氏正義,引禮記檀弓「事親有隱而無犯」,事奉在上的,只要有什麼事都隱著,父母有過則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鄭玄注說: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暗著說,不向著人說,朋友也是如,向著人說是揚惡,朋友尚且如此,何況父母?閔子騫的父親想休掉他後母,子騫勸諫說:﹁母在一子單,母去三子寒﹂。
又參考鹽鐵論,父子是天倫,故隱而不宣。果然大家都懂禮,事就能解決,古代中國的民法、服制,都遵循禮經,故云﹁遵禮成服﹂﹁遵制成服﹂。但是呆怕說,又恐怕你們學了出毛病,如左傳說石碏大義滅親,和此章有矛盾嗎?俗語云:家醜不可外揚。此言足以包括。

《論語講要》

直躬,據經典釋文引鄭康成注,直是正直的人,躬是這人的名字,鄭本躬作弓。淮南子汜論訓高誘注,直躬是楚國葉縣人。攘,說文:「推也。從手,襄聲。」段注引曲禮鄭注:「攘,古讓字。」後來作奪取之義講。又引論語此處之義說:「因其自來而取,曰攘。」
楚大夫葉公語孔子:「我鄉有一個直人,其名為躬,他的父親攘人的羊,他去證明。」
父攘羊,子證之,據周生烈注,邢昺疏,羊來直躬家中,直躬之父取之。皇侃疏,子告訴失羊主人,證明父親盜羊。
孔子卻說:「我鄉的直人與此不同,父替子隱瞞,子替父隱瞞,直就在這父子互為隱瞞之中。」
證父攘羊,事雖直,但違背天倫之理,其中有詐,實不可取。父子相隱,出於天然,事雖屈,而理至直,所以孔子說:「直在其中矣。」
皇疏:「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若不知相隱,則人倫之義絕矣。」又:「范甯曰,夫所謂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為直哉。今王法則許期親以上得相為隱,不問其罪。蓋合先王之典章。」昔日法律依禮而制定,即在維護人倫常道。合乎倫常之直是為有道之直。背棄倫常之直,其直詭譎,而不可信。



「該帖子被 洪志明 在 2006/4/6 下午 10:42:20 編輯過」

2006/4/6 下午 10:39:01刪除

鍾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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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
"直在其中矣"的句法,在論語屢屢出現,究竟有何用意?
例如:
言寡尤,行寡悔,祿在其中矣。
疏君子謀道不謀食;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
飯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
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該帖子被 鍾清泉 在 2006/4/7 下午 04:26:18 編輯過」

2006/4/7 下午 04:25:53刪除

鍾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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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章經文,更可以探討孔子在外如何維護原則,又不失溫柔敦厚!

2006/4/10 下午 03:16:28刪除

鍾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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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隱

犯法的動機有很多,有時為了保護親人而不惜犯法,儒者審理這種案情,又有一番出人意料的聽訟斷獄。孔子說:「人之過也,各於其黨。觀過,斯知仁矣。」人有犯過的事實,聽訟後發現是為了保護至親而犯法。待親人厚,對陌生人疏,確實是犯了對人不平等的過錯,可是卻蘊含著濃濃的仁厚風俗,怎可不從輕量刑?古代法律有規定,親屬互相告發,無論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告發者必須受到懲罰。《論語》<子路篇>記載,一位偷人家羊的父親,兒子怕父親坐牢受苦,而曲意隱瞞,這是發自親情天性,何罪之有?所以孔子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父子相隱,正是天性的直接發露。
儒家兼顧情理的聽訟,後代律法深受影響,例如《漢書》<本紀>第八卷,漢宣帝下詔說:「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父子血緣親情,夫婦有情有義,這是人的天性,即使犯罪惹禍,還是會冒著生命危險保護親人。這是內心的真實感情,自然發生的仁慈厚愛,國家怎能違背呢?從今以後,除了顛覆國家的大逆罪之外,凡是為人「父母、丈夫、祖父母」首謀犯法,兒子、妻子、孫子隱匿不報者,不必定罪處罰。
這「親親相隱」的律法,影響極為深遠,到了《唐律》更將「隱」的範圍擴大,《舊唐書》<刑法志>規定「大功(即服喪九月)已上,一切勿論」,《宋史》<刑法志>稱為「有罪相容隱」,《明史》<刑法志>訂為「親屬相容隱」,《清史稿》<刑法志>叫作「親屬容隱」。現今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親屬間(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犯「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相關訴訟法也規定,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關係,可以拒絕作證。法律不外人情,人情正是人性至理的體現。
(摘自 明倫月刊347期"訟期無訟")



「該帖子被 鍾清泉 在 2006/4/12 下午 03:50:56 編輯過」

2006/4/12 下午 03:24:00刪除

鍾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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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我國刑法:
★刑法第一六七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一六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一六五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該帖子被 鍾清泉 在 2006/4/12 下午 04:14:04 編輯過」

2006/4/12 下午 04:13:37刪除

黃文松


發表數: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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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另有一問--意即[隱]應該如何做才合乎中道?那些事當隱,那些事不當隱?對誰當隱?對誰又不當隱?若是隱得太過了,是否會因[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而導致更多的流弊及後患?

另外,也有成語謂[大義滅親],[移孝作忠]等說法,在面對大義大孝的時候,顯然就該當仁不讓,若將會使至親受損甚至無法隱其過時,則又應如何為之,才是恰當?

抱歉,上週一下班時末學因大雨無法參加研討,現在再提此問,或許稍晚,或許亦屬贅詞,唯仍願就教於諸位學長。

2006/4/17 上午 09:55:41刪除

鍾清泉


發表數: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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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親有隱無犯,親人有過,除了先前設法幾諫,事發之後,則不忍舉發。
對誰隱?五倫之內都算親人,五倫之外似為所隱的範圍。
歷來律法,親人相隱,例無定罪,但書是:謀犯大逆除外。

2006/4/17 下午 03:09:03刪除

吳紀學


發表數: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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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章老師回答:

1. 證父攘羊,事雖直,但違背天倫之理,其直詭譎不誠,其中有詐而不可信,實不可取。父子相隱,出於天然,乃為天理人情之至,事雖屈,但理至直而氣可壯,並無過失,而不問其罪(因法律乃依禮而制定,在維護人倫常道)。
2. 證父攘羊,人倫之義絕矣,有失敦倫盡分之責。
3. 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不夠溫柔敦厚。

2006/4/18 下午 12:07:14刪除

洪志明


發表數: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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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1 聯合報報導一則新聞,其標題為「兩兄性侵么妹 懷孕遭母痛打 父母被奪親權」與「兩兄性侵么妹 家醜不外揚 傷害未解反化膿」

報載: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了解案情後,認為這個家庭倫理秩序瓦解,父母親未盡親職,不適合再監護女兒,將女兒交由台北縣社會局安置和輔導受創心靈。法庭並裁定大哥、二哥保護管束兩年並強制接受治療;父母則必須接受親職教育。

母親自責當初不應袒護次子,隱瞞女兒懷孕的事致事態擴大,父親則一直哭得無法言語。

並引用勵馨社會文教基金會諮商部主任王玥好之言說:家庭亂倫案件大多是漸進式的,只要父母及時察覺就能預防;一旦不幸發生,就應勇於正視問題,通報專業人員介入,才能挽回家庭功能。反之,私下忍耐壓抑,傷口雖結痂,裡面還是化膿,一旦裂開傷害更大,台北縣這件亂倫案就是例子。

類此親人相隱,非關謀犯大逆重罪,報載推過於「家醜不外揚 傷害未解反化膿」,有是理乎?趁此就教諸位。

2006/4/18 下午 12:24:5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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