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觀所緣緣論釋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明古吳蕅益釋智旭解
 
觀所緣緣論釋
陳那菩薩造論  三藏法師玄奘譯
護法菩薩造釋  三藏法師義淨譯
 

若言能令毒智人為令其慧極明了。及為消除於罪惡稽首敬已觀其義。
 

此歸敬而述其釋論之意也。若言者即指觀所緣緣論之文字。語言文字即教觀即是行所緣緣即理此三法寶。本惟佛說陳那造論以申明之。是菩薩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寶皆悉具足。毒智人者外道我法二執是見思毒。餘乘法執是無明毒。由與此毒相應故名毒智。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之罪惡招分段果。亦令餘乘滯偏空之罪惡作變易因。今此觀所緣緣論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不無破徧計而顯依圓闡唯識。而彰中道能令毒智當下即成極明了慧。慧既明了罪惡自消。此論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觀其義而釋之也。
此下欲解釋文須出本論。即以本論之文作科。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論文作科故。仍低二字書之。以便觀覽菩薩大慈必恕我罪。
 

(論)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此總明先敘外執之大意也。論曰諸許眼等識者。是牒論文於所棄下方釋其意。所棄事謂外人所執極微和合二法決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棄之。所收事謂外人所許生識帶相二語。於義不謬故大乘設許而收之。如是捨所棄事取所收事是觀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捨外執極微和合二種事體。及彼各缺一義之顛倒因。乃是此論之所顯示。由顯示彼顛倒之因。乃可破彼所執極微和合之事。由破所執極微和合不能作所緣緣。乃可顯示心外無法宗旨。故欲申正義成真能立。先須破外執也。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殷勤。
 

謂此論中等之一字攝他餘乘共許。依其五淨色根之五種識也。問曰。何故觀所緣緣但約前五識辯而不約第六識耶。荅曰。由他餘乘於彼五識一向執為能緣心外實事境故。故須破之。意識不然。非一向故。餘乘亦許意識緣世俗有以其能緣車等。諸假法故縱彼妄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獨頭意識相似之相。以離無其所執外境。今但當於眼等五識明其所緣相分之境。決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為理善成立。是故於此意識不致殷勤謂不勞細辯也。
 

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此云情計)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恐有問曰汝謂意識不緣實事。則彼慣修果智。於禪定中所了定果色法。豈非現量性境耶。今釋之曰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之色。誠非情計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謂已得慣修果智自然離於二取。決不妄計定果色為心外之實我實法。今此論中。但觀從聞生得智。從思生得智之境。以為所緣緣也。如斯則知散位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以此意識於現在五識自相分聚。決不能親緣故。或復緣於過去未來非實事故。猶若無為非是有法為此論中等之一言。但攝前五識身不必攝於意識。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云。此於自聚不能緣故而設問也。謂若云意識不能緣五色聚。則五根識所引生之意識。豈亦不緣五塵境耶。
 

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
 

荅曰。非此引生意識共其前五根識同時。以既名引生必有先後。此之意識或復但以無間皆滅之。色聲香味觸為所緣故。蓋色等五塵唯心所現。初生即滅不容暫留。故引生意識但得緣彼落謝影子非現量也。又恐問曰同時意識。豈不許緣外五塵耶。今遂釋曰。或許同時意識緣現在境。然此意識既與五識同起。便非能緣根識曾所領故。設許意識緣彼五塵。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不假前五根識。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五根之用矣。正顯同時意識亦自變相而緣決無親緣外境之理。設許意識能親緣境。則聾盲等亦有意識。何獨不能緣聲色耶。又意識既自能緣外境。則五根發識功能亦為無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增色謂所執心外五塵也。言此論所以。但遮增色者。以是餘乘之所欲故特須破之。明其外所緣緣非有。然於意識不復存懷。良以眼等五識必以色根為依色塵為緣而方有。故至於意識所緣無表色法。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不同所計外五塵境本意如此。故不須約意識辯也。
 

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
 

此申明遮彼所欲增色之意也。彼所執心外增色復有二種。一者所依根色。二者所緣塵色。而今先破所緣者。以此等之人妄於所緣。將為現量以為實得外境。深生取著踏履邪途。尤可悲痛為此正意。但遮破彼妄計五識所緣微塵和合之性。直待後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識所依根性。今於同時之根功能之色。且將設字以縱許之也。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論中外色二字恐有難曰。既無外境何故論中自言外色。故今釋曰。言外境者。以彼餘乘妄執離斯五識而有別境。此正欲顯其倒故非外而假名為外。又顯彼虛妄執有異事可取故非境而假言境也。
 

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
 

總聚即論中下文所謂和合。實事即論中下文所謂極微也。問曰。外境既無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非斥其總聚無實。則微塵實事應符正理耶。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實事及緣總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斯愆。
 

荅曰。誠如來難過仍在彼余復何失。蓋彼執總聚則違緣字道理。彼執實事則違所緣道理。故云。前後道理相違也。或以實事為所緣緣。或以總聚為所緣緣。乃是彼之所妄許。故今大乘家將欲敘其二支有缺之別過。故於妄計極微是實之愆。且放過一著也。唯識論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正是此意。
 

(論)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此詳敘妄執極微之似能立以為下文真能破之張本也。言或有妄許極微作所緣緣者。蓋謂雖是極微共聚而見生滅然。而五識於此極微實體一一皆緣。不緣和合總聚之假法。猶如色聲香味觸之五塵。設自諸根悉皆現前。於五塵境不相雜亂。以彼五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極微實事之上。眼取其色。耳取其聲。鼻取其香。舌取其味。身取其觸。名為斷割有能。故知一一極微成於五識所緣之境。又即是彼五識之因性。故復名為緣。是故合稱為所緣緣。何以故。以此極微乃彼眼等五識之因性。故是彼眼等五識生起之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即是識之生因。以在諸緣之所攝故言親友分義者。謂親因緣如父母所緣。緣如親友也。諸緣即四緣一親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也。此中量云極微是有法成所緣境宗。因云。彼因性故然無同喻。
 

(論)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詳敘妄執和合之似能立。以為真能破張本也。言或復於彼所緣緣而執為是總聚者。彼執眾極微所有合聚為此五識所緣。以其如總聚相而識得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了別之智。是故定知以彼總聚而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今五識上既有總聚之相。則彼總聚豈非此五識之所緣境哉。此中量云合聚是有法為識所緣宗。因云。相識生故亦無同喻。
 

(論)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此二論者。或言彼相應斯理故。
 

猶云自謂與理相應。此結其妄計之情也。
 

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極微。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
 

大凡成立之法前陳為所。別後陳為能。別宗為所。成因為能。成因為所。合喻為能。合今彼二論。雖各出因竟無同喻似若不曾言因一般。以此二因既皆無喻。則猶如但以因而成因性。但以宗而成宗性。以彼但謂極微總相二種是所緣性而成立之。既無喻以合因便無因。以成宗故。二俱非理也。
 

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然法稱不許斯迺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
 

問曰。大乘何不即立正量。乃先縱許二論各有一支。而破之耶。釋曰。又若未破彼之所執極微和合二俱非理。而先自許內相分色為所緣緣不於識外緣其實事。則疑識外原有實事。但是五識不去緣他。應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然又相分色法餘乘皆稱不許。即是所別不極成中他一分不極成也。是故斯迺且置自許之法。但就於他亦皆共許之法。即將根及二月以為其喻。若但如彼餘乘所說之因而立同喻。應於所立宗義而屬當之。俾其次第連屬法喻對當。便可破彼妄執也。又所以先述餘乘。前量者意云。彼之論本雖有生識帶相二因。但是明因之所以而不即是三支中之因。以無共成之喻不成因故。為此須出彼宗相應之因。何以如此。各無同喻。何以如此互缺一支。則邪量已破。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乃為真能立耳。
 

(論)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明他共許置第五聲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性故。
 

此先釋頌中設字之義也。第五聲謂八轉聲中第五相。從就義名為。從聲乃是縱許之辭。非是實許。猶如世人共許龜毛兔角石女兒等諸非有事。即是非有性故。
 

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由非彼相極微相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
 

此正釋宗因也。言五識之生其實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實法可為因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由非彼五識所緣之相。仍是極微相故。故此破云五根所發之識於彼極塵非所緣境。
 

如根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此釋同喻也。譬如五根縱是五識親依之因。而五識上無五根相。非彼五識所緣之境。極微亦爾。縱許實有亦非所緣。
 

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為此說其名境者等。
 

此問荅釋妨也。問曰。若使諸無其相彼即非斯識所緣境者。則意識緣過未等。又何謂也。荅曰。為此說其名境者等。蓋有質可仗名為事境。無質可仗名為名境。事境通於六識。名境唯在第六識也。
 

(論)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



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復名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
 

自性即頌中所謂實體能為生識之緣者也。了字即頌中所謂帶彼相起。謂相分是見分所了。故名為所緣也。自共相者。離名種等現量所得名為自相。假智及詮依之而轉名為共相。即相分也。定者決定分明了別即見分也。問曰。如何此自共相復得名為了耶。荅曰。以如彼自共相而生起了別識。故此言中之意趣謂同彼本質相貌而識生起。由此見分隨彼本質之體而變為相分。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自識外無別所了。
 

可與其識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己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此問荅遣疑也。問曰。既所了不即本質。則此本質可與其識為因性耶。荅曰。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己識上。猶如鏡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此則既具帶相生識二義故得為所緣緣也。
 

(論)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境體。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雖是因性不為所緣。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
 

此正釋論文也。言極微一一自體非可謂五識隨彼相狀。由此若以極微而為本質境體。縱許或有因性由非。但以因義便作所緣。譬如五根雖是因性。不為五識所緣假。若由是因性便可許作所緣。則五根亦復同斯極微。應成彼五識之所緣也。然豈有是理哉。
 

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緣之相。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
 

此正申明設許之意非實許也。餘乘所執心外極微的確是謬。但所說實體能為生識之因。此言猶可收錄。即是彼相應理故。姑許其因但有不成所緣之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所緣。乃奪其所緣耳。非實許其能立生識因也。若如彼所說極微為生識因。而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既能成立故不幾為所緣性亦可成立耶。且夫以根為同喻者。亦不過以根非所緣喻彼所執極微非所緣耳。非以根能生識成彼極微果能生識也。假使實許極微為因。則於根喻亦有不定之過。何以故。極微是餘乘妄計名為非量。五根是大乘所許。名為比量。以極微同五根。則極微亦非妄執。以五根同極微。則五根亦成非量。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己義便成此言為彰非即能生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言矣。宗許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許。
 

此下兩番問荅。皆所以申明破立之體式也。今第一番問曰。若如是者。何不直破之。云心外別無極微而但云由非彼相其義何也。荅曰。為明成立自己心外無法之宗由。非但述他宗心外計法過故己義便成。蓋大乘設不立量。縱奪使彼餘乘理窮辭盡。而但遮彼所執極微。則彼亦將遮我所立相分色矣。故今此言但為遮其非即能生自識相。故明所緣境非是極微。猶如眼等不為所緣。若其設許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而非實立也。但是權且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所緣之非。然後可以顯己之是。欲使能破之義得成。所以置斯設許言矣。蓋凡立宗之法須先設許一半以定彼案。若一總不定他宗。恐其亦不許我故也。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緣如根極微。
 

此第二番問荅也。問曰。若如是則向者與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後文自宗更申比量耶。荅曰。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也。或可由斯極微非彼眼等五識所緣相者。以眼等五識於諸極微非是決定可了別性。此但破他。次更自申比量必須如本質相而識得生。是謂決了。既彼五識非如極微相而現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極微因不是所緣喻以如根而遮極微非所緣義。姑縱許其得有緣義直俟下文申自比量。則彼方得決了幷此得有為緣之義。亦復不攻而自破也。
 

有餘復作諸識差別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如根之言誠為乘也。其喻別須義准而出。
 

此敘有餘大乘作如是破外執也。量云。眼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色宗。因云無彼相故喻如耳根等識。乃至量云身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觸宗。因云無彼相故喻如眼根等識。故曰。如是餘識翻此應言。此則如根之言誠為互通互用猶如乘也。其喻止是別須義准而出耳。
 

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彼雖因用非所緣性。此亦如是實為有用。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
 

此正明上文所立比量。雖似有理而有奪無縱恐不能定彼宗也。何以故假使彼人因此比量即轉計云眼識是有法定能了極微和集色。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餘耳根等識。乃至云身識是有法定能了極微和集觸。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餘眼根等識我既不縱許彼極微得有因性。彼將轉計極微和集之物。得有所緣之性。是則此陳那菩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而豈可以破彼令結舌哉。今陳那之論妙在明他共許。故云彼五根雖有因用非所緣性。此極微亦復如是。縱令實為有用。然聲之極微非可為眼鼻等識生因。色之極微非可為耳鼻等識生因。乃至觸之極微非可為舌鼻等識生因。則雖縱許已成半奪。又何必全奪也。蓋始但縱許而含半奪。則究竟還成全奪。始若全奪。則無明他共許之義。彼亦將不許我矣。
 

(論)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因)非是所緣(宗)如根(喻)眾微(有法)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缽羅摩怒(即極微也)不是所緣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若爾總聚是境。
 

謂有餘乘因見大乘破彼極微無所緣義。乃轉計和合而作是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喻如根之眾微大乘破之信為有理。何以故。由境相狀安布於識乃是彼所緣相之性。此極微相識非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極微不是所緣彼初家之能立不相應故。及大乘所云非境性之量善成立故。若爾則應總聚乃是五識所緣之境也。
 

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謨阿(即大乘也)宗。皆有不成性理實如此。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無因性故。由彼相識不能生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此正釋設作所緣然無緣義也。謂由餘乘所說諸有能立以其不達唯識。若望大乘皆不能立理實如此似不必明他共許然後破之。然而總聚於識生時實有彼相故可許其有是所緣。但決非因性故。由彼相是假合。則於五識便不能生。當知其總聚相之識。此假總聚所不能生。彼假總聚既不能生。此識如何令此識緣彼總聚哉。蓋以不能生識之物。而為識所緣之相理決不相應故。所以既無緣義幷非所緣義矣。由此前第二家云彼相應理斯乃亦決不成也。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心。乃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隨境領受而興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所緣是能生性所緣之境引阿笈摩(即阿含此云教)此即便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此設為問荅重明所緣緣之正義也。問曰。若爾則總聚既非生緣亦非所緣畢竟何謂所緣之相。荅曰。凡是所緣境者。理須能生其相似自相之識。而隨境之識。即以彼相為能生。即以彼相為所緣。又有說言。凡為所緣境者。理必須是心之所現。及是心生起之因也。謂此識既已隨其境相領受。而興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是所緣緣。所謂一者是能生識之性。二者是識所緣之性也。上來所引經教。此即便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而令彼識生於緣慮方乃供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則安可以心外總聚而為所緣。是知總聚不惟無緣義。幷無所緣義也。但在此中彼執未曾破盡未可即申正量。說之無益故不言之。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音釋
闡(齒善切顯也)慣(古患切習也)呾(當割切)履(音里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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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七
明古吳蕅益釋智旭解
 

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由其總聚不是實事。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第二月相。
 

此正釋彼無實體如第二月之義也。言今論家所以能非斥其總聚是能生者。以總聚決非實事故也。由其總聚不是實事。此於微塵之有和合之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謂若說總聚與微塵一。則總聚可見。微塵不可見。若說總聚與微塵異。則離眾微塵外別無總聚自體可得。故楞伽經云。泥團微塵非異非不異也。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而能有生起果用之功能。所以其喻猶如二月。如第二月決定不能生於眼識上之第二月相。
 

若爾何因有斯相現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瞖等害損其明德。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實境。故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
 

此問荅解釋二月之義也。問曰。既云不能生識上之第二月相。何因現見瞖目之人有斯二月相現。荅曰。此由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瞖等害損其光明之德用。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是實有境故。由此二月縱令意識妄有彼相。然決非斯眼識性境。
 

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
 

此重釋上義而以喻合法也。恐有疑曰第二月是眼所見。云何不名為眼識境耶。今釋之曰如第二月。縱令此眼識上似亦有彼相狀。由無實性不能生眼識。故決定不名斯是眼識現量之境。何以故。此由二月非實事故非有性等。當知總聚亦爾。不是眼識之生因。亦復非實事故非有性故同喻如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又復將此第二月喻於彼相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理成就故過是相違。
 

謂始則設許所緣。但遮非緣。然既成立非是因性之量。則亦不是所緣還如二月。非眼識境矣。又復將此第二月喻於彼帶相之因。應知說其不定生識之過。復由此第二月。唯是意識妄見之義理成就。故顯彼妄立總聚為有法者過是自相相違。蓋餘乘以識帶彼相成立總聚為所緣之宗。大乘以彼體實無成立總聚。設所緣非緣之宗是餘乘犯共不定過。又餘乘立總聚為有法大乘。以總聚同二月。二月豈可立為有法是餘乘犯有法自相相違過也。
 

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如餘根識。此喻共許故不別言。
 

此亦別敘有餘大乘作如是量。以破外執。今不用也。量云。眼識是有法不緣青等聚積極微。宗因云。為由彼聚集體全是假法。非是能生性。故同喻如耳根等識。乃至身識是有法不緣觸等聚集極微。宗因云。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同喻如眼根識等。此亦有奪無縱恐不能定彼宗。今此二月之喻。乃是明他共許。若彼餘根識喻。則於設所緣之言反為無用。故不別言也。
 

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云。縱有相性然非彼緣斯言復是非彼因義。
 

此正明今之第二月喻。但顯非實事故。應知此是。且於總聚定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云。縱有帶相之性。然非彼識生緣斯言。復是非彼識生因義。且先出其缺能生義之過耳。
 

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謂從內布功能差別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覩餘。
 

此更問荅以明二月之虛妄也。內布功能即勝義眼根也。差別即損害也。問曰。若言無第二月。如何現見有二相生耶。荅曰。謂從第八識內安布色之功能有損害差別。故非二似二。均其次已似相之散昧意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一月之處乘之。更覩餘月何嘗有心外之實境哉。嗟嗟。苟知二月惟心所現。則知根身器界一切總聚之相。亦惟心所現矣。
 

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此敘不達唯心之人。更於二月妄起二種戲論也。一云而此月相於彼眼識前後剎那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故彼剎那前後眼識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也。二云但於共許天上一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別見有二。
 

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眾見但是妄執。
 

此總斥二說下方別破也。
 

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能於一時雙緣二相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應有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何況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有二相等見。
 

此破第一家戲論也。謂此二月之相。豈由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明了義識能於一時雙緣二相而作如斯之解。以為見二月耶。當知二月不惟非眼識境。亦非明了意識所緣境矣。又若執二月是意識不知其次。則耳識於聲。鼻識於香。舌識於味。身識於觸。緣彼意識不知其次。亦應有二聲二香二味二觸之見同時起耶。假如聞一聲鐘更聞一聲。縱復剎那前後決不作二聲齊鳴之解。何獨於月而作二月齊現之解也。況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故於剎那生滅法中。仍作似常似一之見。何況依於色根之眼識而反能測其剎那前後差別。便成多有二相等見哉。
 

一旃達羅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此破第二家戲論也。一旃達羅即天上一月也。天上之月秖是吾人共相識耳。離識之外何嘗實有一月。一月尚無何勞妄增二月。而言於數有錯亂哉。蓋二月固是別業。妄見一月。亦是同分妄見。故不惟妄見一月名為錯亂。即妄執心外實有天上一月。亦錯亂也。一既非真則二亦不得言數有錯亂矣。
 

(論)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餘乘)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所謂或執)極微(後執)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如所說能立(今以)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相應(以各)闕一分故(蓋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文幷可知。
 

(論)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已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有說集相者。於諸極微處各(各自)有集相。即此集塵而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微處(即各各)有總聚(之)相(以總聚相)生自相識(以極微相)實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雙支皆是有故。
 

此轉計極微體中本具有和集相也。文亦易知。
 

(論)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此即於前所有成立(更)求(勝)進(而實)無。由(我且問汝)為聚集相。即是極微為不爾耶。(餘乘荅曰)由諸境義有眾多相。即此諸微(一一微上)許(各各)有微狀亦(各各)有集相(今更難曰)如何得令(微狀及和集之)二相共居一(極微)事(豈可)為應理乎。(乃令一微)有眾多相(餘乘荅曰)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彼皆自性有勝功能(如地有堅性。水有濕性。火有煖性。風有動性。地能任持。水能沃潤。火能變化。風能鼓動)青(黃赤白)美(惡)等相隨(其)事(物而為五塵)隨(其五)根而為了別。即此(極微)於其眾多相處(亦堅亦閏亦煖亦動目視之而為色。耳聽之而為聲。鼻嗅之而為香。舌嘗之而為味。身覺之而為觸。可見)極微之處(各各)有總集相。即將此(極微上總聚之)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量性(今更難曰)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上亦應見)有聚相何不言之(既所緣)塵(各)有聚相何不言(能緣之)識(上亦)有(其)聚相耶。(勿相分境不同質故餘乘荅曰)所以復云然於(所緣)微處有總聚相。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能緣)識(上兼)有極微(幷)總相(也今更難曰)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則不待集時先有集相)何故復云總集相也。(夫)色聚(是)眾多(而)極微(是)分別(乃)是論(中之)所(縱)許此(諸極微由)即是其總聚性故(離總聚外別無極微。離極微外別無總聚。所以)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縱令(極微是其)實事別別體殊。然此(極微)相狀(非眼所見)但於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則但)說觀集相更無餘矣。(安得謂極微之上更自各有一集相哉。)
 

此番番問難以釋論中之意也。文亦可知。
 

又復設使諸有極微(一一皆有)合聚為性。然而(就彼)一事(之上圓微相與和集相)有其勝劣(勝能隱劣所以今且)隨事觀之。且如蒼色是其地界(而蒼色之總聚相勝地界之極微相劣所以但見蒼色即知地界)如是等說誠為應理。
 

此重述餘乘之轉計也。
 

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依容有處作此議議。
 

此大乘正破也。謂姑無論心外別無蒼色亦無地界。縱令許其如是。然如極赤物初生起時赤色。又強蒼色。又強互不相隱。以例極微與總聚相。設令亦復多事皆強遂無容以勝隱劣矣。而何以從不會見於一事處雙現圓微及總聚之二相耶。豈可妄依容有之處作此議議。而竟無實證也。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唯有如智能見極微。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非根之義。獨是如智之所觀察。
 

此餘乘反難而大乘正荅也。難曰若爾極赤初起蒼不能隱。便可證知眼能見於極微。如何汝大乘家說諸極微非是五根境界。又復如何乃說唯有觀慧如智能見極微。荅曰由其極微塵相非是五識所緣之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此非根之義。獨是第六意識。作假想觀成就如智之所觀察耳。
 

復如何理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如堅潤等於彼青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各決定故。塵亦如是。無違共許。
 

此亦餘乘難而大乘荅也。塵形指眼等五根也。難曰復如何理顯現證見此極微相。乃眼根之所不覩。荅曰。如堅性等謂如堅潤煖動於彼青黃等色之上。縱有其事。然決非是眼等識之境界。以根之功能各決定故。如眼見青決定不見堅等。身覺堅等決定不覺青等。今微塵亦復如是。縱令是實亦決非眼所見。乃至非身所覺。故於共許之義無違也。
 

豈非顯微無其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斯言無過。然此已陳。
 

此餘乘又難而大乘又荅也。難曰。既以堅等而喻極微上之和集。豈非欲顯極微之上無其堅性。將堅性之無以遮和集之有。由能喻與所喻必別體故。此仍有違共許之義矣。荅曰。此乃對於設緣非所緣之宗法。且縱許其內根外塵十處之色。但是大種所成。既是大種豈得但有和集而無堅潤。故知能喻所喻不必別體。斯言無違共許之過。然此已陳而非餘乘所能難也。
 

(論)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非實故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汝瓶甌等覺者。汝(謂所見和集即是極微自體)如是證者。(則)於瓶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無有差別蓋以)於其(極微)自境識不差故。復由根覺(但)隨現有(極微之實)境而相生故(是則)識境不別(同是極微之所和集)如何得知(瓶甌差別)由匪於其瓶甌等處(之)眾微(亦)有(差)別而(得作)此言說。然諸極微(既)以總聚(時之自)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瓶等(極微)自體了別之時。於眾多(極微)聚(集)體(上或)有片別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外無別積聚體可得故(則)緣彼(之)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由此(瓶甌果無差殊)方(得)成於(微)塵自體是所緣性。復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故(可令差別)如緣青等(畢境是青終不作黃赤等解。今若果緣瓶甌等之眾多極微。亦應畢竟仍是眾多極微。不應別作瓶甌等異解也。又)若(謂)相殊故所言殊者(然所云)相(但)謂形狀佈置有殊。於其瓶甌胭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此則)誠為應理(然據汝所執仍以極微為境。則斷斷)無如是(差別之)事(何以故。)非於根識所觀境處(之)極微(亦)有殊(故)。然此總聚(但)是三佛栗底(假有)而此總聚(必)非根識(現量所緣之)境。此已斥破(何勞再說)復非(可謂)非(因)境(之)有別而令識相有殊(亦)可為應理(也)。
 

此破其轉計覺和集時。仍以極微為所緣境。故謂瓶甌之極微無別則覺。亦應無別不宜有瓶甌等覺也。三佛栗底義翻假有。餘文可知。
 

(餘乘問曰)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大乘荅曰)極微形相無別異故。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方處轉。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於瓶甌等。縱令事別而極微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布列形狀(便屬假法)皆非(前五)根識所行(現量)之境上來如是眾多詰責。意欲顯其(識上)有別相故(當知)瓶甌等覺(決)非以(極微和集之)別事為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蘇佉樂也。毒佉苦也。謂苦樂惟在自識。豈有外境哉。餘文可知。
 

(論)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圓微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然而極微(量等故乃)是不別(之)境。即是彰其非彼(眼等五識所緣)境性。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而為境者。是立已成(今)彼(餘乘之)意說言極微為境。其實無殊。然為形相別故別也。(大乘則謂)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已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形別惟在假句乃)顯殊事是其別境(非在極微是故小乘妄云極微亦有差別)荅非已成。
 

此正明許其微塵無殊。乃可彰其形別非實也。
 

或可此明諸根之識。於瓶甌等無有極微相狀性故。非是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狀性。
 

或可申量破云諸根識於瓶甌等是有法非是所緣緣。宗因云。無有極微相狀性故同喻。猶如餘識言餘識者。謂第六意識。蓋總立前五識為所喻。而意識為能喻也。或復以餘根識互為能喻互為所喻。且如眼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黃即非所緣緣。今亦如是。緣瓶甌時無極微相。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豈可以極微為所緣緣。斯乃共成所緣緣決非微塵狀性矣。前許其極微無殊。以彰形別惟假不能為緣。今復由根識差別以樟極微不是所緣。此縱奪之妙也。
 

頌於極微差別之言同前問荅。若其總聚許覆相已。形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
 

如前問云。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荅云。極微形相無別異故。今此頌中同前問荅。若其瓶甌總聚許是隱覆極微之相而假有已。則形非實境理方可成。是則極微既非所緣。總聚又非實有。二執俱奪明知心外無法。如斯勝理是應成立也。
 

若言離極微(有)如是(瓶甌)等(者)如離(析)彼(瓶甌至極微)者。彼(瓶甌等)覺(即)便無故。猶如軍等。此言瓶等是非實義(也)由(瓶等)非實事(故)此(即)顯(得)餘宗(所執)諸非不實皆非(能)捨彼相違事也。如於聲等青。覺非有此形相別(乃)是覆相(假)有以其瓶等為境性故(定可分析然未析時但見瓶等不見極微已分析後瓶相亦無是則瓶既非實極微復非所緣故彼)雖引眾多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此釋又形別物析至極微等文也。已上破外色為所緣緣竟。
 

(論)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外境雖無而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故即從彼生具二義故



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及違)自許宗過(以)四種緣性(是)於(大乘)經(中)說故。
 

此先釋非全不有之義也。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色)者。是所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然在識(之)外(分)別分而住將(此相分)以為(所緣緣)境(雖得不違自宗而於)違世之過如前尚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故今)應云如外(以免違世之過也然)此(相分實)不離識其所取分如外而現(愚夫不達)云我見(於外)境生其(見執)慢想(然而)實(惟是)此(內所變相)為因如於眼識現其(空中)髮等(豈有識外之實髮哉。)外境雖無(凡愚妄計)謂實(今大乘正欲遣)無其(所執)在外之境(以)非(根識所)了性故。以理究尋(決)不可(謂)了其自體(者)定在於外(姑無論心外的確無境)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既在外決)非識(所能)緣(以)非彼(識之)相性故非(於識上曾有)極微相現(豈得以極微為所緣哉。今必)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其所緣緣也。
 

此釋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二句義也。言識外別分者。識有四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名內二分。見分相分名外二分。非謂在識外也。餘可知。
 

彼相相應故。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相分)即是此(識所變)如(親)因(緣)性等(決不離識)由與自相理相應故。復顯(自識變起)所緣差別體相(不同)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明不假藉外事為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也)又(即彼)情(之)所計(心外有境其實)若離於識(亦必)非外有故此之境相(的確)元不離識。由此名為內境相也。(故)此(頌)中內聲(但)言不離識(耳)本無其(識)外(之境)望誰為內。
 

此釋許彼相在識之義也。望猶對也。餘可知。
 

及(能緣之識)從此(相分境)生(以)有此(相分)方生(見分故)或可從此(之言)由第七(識與前)五(識)義有別故(第七非我計我緣於非量。今前五是現量識但緣性境)由非離(於性)境得有其識是故有此(相分性境)方迺識生(蓋第七緣帶質境其相分從兩頭生故名為二法合)不言第五(亦是)二法合故。
 

此釋及能生識故之義也。
 

明其所緣(與帶相及能生二支)道理合故(方)顯(真)能立也。此即但以(本識中)共相之境為其能立(而顯五識不緣外境)若差別者。其仳若南不緣外事(即可)於其夢位以為顯示。如說二種為一能立(一者)識有彼相(二者)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量。
 

此總結成能立。兼結不約第六識辯之意也。共相境謂器界五塵及浮塵根。若南此翻為智。仳若南即指第六識言。第六所緣非心外境約夢喻之。即可顯了故不須辯也。
 

(論)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猶如鏡中)將為應理(然)如何(既即)是彼(識之)一分(而)得作同(時)生(識)之緣。其所取分離適無故斯(是識)之一分(而)復還生(於)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喻)如能取(之)分(一般豈以能取可生能取)斯乃便成匪能生性(又若云)但由外相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非(可謂)二(既)同時(而仍)有因果(相生之)性如牛兩角(豈有一因一果之理)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乃可)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今)亦非於識(外)別說有境斯乃(元非二物)如何(可)名同伴性(耶)。
 

此餘乘難問之辭也。
 

(論)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理實如是然由相狀差別力故。猜卜為異而宣表之。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
 

此大乘荅釋也。
 

若如是者。緣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有自性體。斯乃應成非真緣性。
 

此餘乘復難也。謂若如是見分相分。但由猜卜表宣者。則此緣性亦應。但是徧計所執。非可謂分別事有自體性。斯乃應成非真緣性矣。
 

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滅同分之識為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
 

此大乘再荅釋也。謂分別事雖無體性。不違得作所緣緣義如餘所執。空華幻夢等差別之境。雖皆無實。但是自心所現相分。皆共許作所緣緣故。又如等無間即滅之心心所於其同分之識於前後斷割時。雖非異物即以前滅意為後念之等無間緣。當知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四種即前文所云四緣。而增上緣又非一種。故名多緣應立。量云。同體相分是有法得為所緣緣。宗因云。同分為斷割故同喻如等無間緣。已上僅釋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二句之義。餘皆未釋或梵本未來。或立所緣緣竟故不必釋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七
 
音釋
瞖(於計切目障也)覩(董五切見也)胭腹(上音咽喉也下音福肚也)詰(去吉切問也)仳(普弭切別也)猜(倉才切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