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講要

論語講要→ 有子曰:信近於義,言可復也:恭近於禮,遠恥辱也;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

「信近於義,言可復也。」信,是一個人說話有信用。義,是合宜。復,古注作反復講。信與義不同,但必須近於義。信由言語表達,信須近於義,則言語可以反復。即反復思維所說的話是否合宜。合宜則守信,不合宜則不必守信。
劉氏正義說:「孟子離婁篇云,大人者,言不必信,唯義所在。是信須視義而行之,故此言近於義也。鄭注云,復,覆也,言語之信可反覆。案,復覆古今語。說文,復,往來也。往來即反覆之義。人初言之,其信能近於義,故其後可反覆言之也。」
皇疏:「信,不欺也。義,合宜也。復,猶驗也。夫信不必合宜,合宜不必信。若為信近於合宜,此信之言乃可復驗也。若為信不合宜,此雖是不欺,而其言不足復驗也。」
不合宜之信,皇邢二疏皆舉尾生事例。尾生與女子約會於橋下,女子未來,大水忽至,而尾生為了守信,竟抱橋柱,不肯離去,被水淹死。史記蘇秦傳,莊子盜跖篇等,均載此事。像尾生這樣守信,即是不近於義。
「恭近於禮,遠恥辱也。」恭是恭敬人,自己要卑遜,但要近於禮,也就是要合乎禮節,這才能遠離恥辱。如果恭而不合禮,便是恥辱。皇邢二疏皆引用周易巽卦爻辭「巽在?下」為例,說明不合禮。巽是卑順之意,巽在?下,是卑順過甚。
「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因,孔安國注,以及皇邢二疏,皆作親字講。宗,作敬字講。意謂所親不失其親,亦可宗敬。亦即所親的是仁義之人,是為不失其親。能夠所親不失其親是有知人之明,故可宗敬。朱子集注:「因,猶依也。」意謂依靠亦須依得其人。此亦可學。
又,因作姻字講,宗是宗族之義。婚姻必須慎重選擇,方能不失其親。姻親亦可在九族之內,故云亦可宗也。
潘維城論語古注集箋,以及劉氏正義,皆引桂馥群經義證,考據古籍及說文,因不失其親的因字,是婚姻的姻字。可宗的宗字,程氏樹德作宗族之宗講。漢儒解釋九族,除直系九族外,又有父系母系妻系共為九族之說。因此,程氏解釋:「締姻不失其可親之人,則亦可等於同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