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上→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蕅益沙門智旭述
 
(癸)二例論受義

此染汙意。何受相應。
 

既釋第二能變。第六餘相應門。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此先假問徵起。下有三解。第三為正。
 

有義。此(第七識所)俱。唯有喜受。(以)恆內執(第八識之見分為)我。生喜受故。有義。不然。(若如所說。則)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之真異熟)果故。生人(道及)欲天。(幷)初(靜慮第)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
 

有頂。謂三有之頂。即非想非非想天。餘可知。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恆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此末那。(但是)與前藏識義有別者。(頌中)皆別說之。若(使有)四受俱。(則頌)亦應別說。(今頌)既不別說。(決)定與彼(藏識相)同。故此(第七)相應。(亦但)唯有捨受。
 

變異受。謂憂。喜。苦。樂。改變不同之受也。餘可知。初未轉依竟。
 
(丑)二已轉依。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徧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恆於所緣平等轉故。
 

平等轉。謂平等性智。證得十平等性故。亦唯捨受也。六釋餘相應門竟。
 
(辛)七釋三性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攝。(答曰)。有覆無記所攝。非餘(善惡及無覆無記。蓋以)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問曰。既是煩惱。何非不善。答曰)。如上二界諸煩惱等。(種子。由于)定力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所)俱(現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辛)八釋界繫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地繫耶。(答曰)。隨彼(藏識)所生。即為(彼地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恆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于)他地故。若起彼地(之)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即便)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于)彼(地藏識)。名彼所繫。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彼地。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或為彼地藏識所繫。是約所緣義釋。或為彼地煩惱所繫。是約相應義釋。
 
(辛)九釋伏斷門二。初正明無染末那。二申明有淨末那。(壬)今初。

(問曰)。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答曰)。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若夫有)學位(中入於)滅定。(及)出世道(無漏觀)中。俱暫伏滅。故(亦可)說無有。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世間)有漏道。(雖復是善)。不能伏滅(此識相應之我執。惟)二乘(無漏)聖道。有伏滅義。(以根本)真無我解。(能)違(彼)我執故。後得(智)無漏現在前時。是彼(根本真無我解之)等流。亦違此(染汙)意。(蓋以)真無我解。及後所得。(此二智)俱(是)無漏(道)故。(皆)名(為)出世道。(又復)滅定既是聖道(之)等流。(以其)極寂靜故。此(染汙意)亦暫非有。(然出世道及滅盡定)。由未永斷此種子故。(所以)從滅盡定。(及出世)聖道起已。此(染汙意仍)復現行。乃至未滅(位中。恆相續轉)。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道之)所斷。是染汙故。非(是)非所斷(攝。此染汙意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以其)勢力等故。(直須)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方得)永不復起。(若夫)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者)。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以)應(供等三)義等故。不別說之。
 

有等地下下煩惱。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細貪癡慢也。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當第八十一。由其最極微細。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非金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既分八十一品。則是品品漸斷。此第七識相應煩惱。惟是微細一類。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頓斷也。
 
(壬)二申明有淨末那二。初出謬解。二出正解。(癸)今初。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恆相應故。又說為(前六)識(之)雜染依故。
 
 (癸)二出正解二。初正明無染有淨。二通釋染淨差別。(子)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義。(丑)今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總斥也。經說有出世末那。而彼說無。豈不違教。又無染意識。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說無。豈不違理。言無染意識者。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淨意識是有法。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有染時意識。
 

論說。藏識決定恆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藏識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藏識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藏識與)七俱轉。(明文若此)。若(汝執)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恆定一識俱轉。(又第六識入無漏觀)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但與第六)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恆與四煩惱相應。(是為染位)。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謂竟)無第七。應由(本)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便(亦幷)無第八。(彼第)八既不爾。此(第七)云何然。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餘(大圓鏡妙觀察等)智。定有所依相應(之)淨識。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平等)智(亦復)應無。非離所依(之心王。得)有能依(之淨無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論)許(諸)佛恆行(平等性智。猶)如(大圓)鏡智(之無間斷)故。
 

此廣明違教也。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第八識)必有此(俱有)依。如餘(眼)識(等)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恆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恆行。此(第七)識(于三位中)若無。彼(三位中之法我執。將)依何識。非(可謂三位中之法我執)。依(于)第八。(以法我見即是慧。而)彼(第八識)無慧(心所與之相應)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位中)。此(第七)識恆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前)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意根)為第六(意識之俱有)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淨)第七。為(淨)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無有(五根為)依。(既)五(識)恆有依。(則第)六(識)亦應爾。
 

此廣明違理也。應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識性故。喻如眼等識。補特伽羅無我。即生空理。法無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謂立量云。第六識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而無第七淨識為俱有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識。共是轉識攝故之因。而五識定有所依。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為第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依耶。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丑)二申正義。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三位。恆起現前。(頌中)言彼(三位)無有者。(但)依染意(而)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四位無阿賴耶者。三乘無學及佛也。初正明無染有淨竟。
 
(子)二通釋染淨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之意)。二法我見相應(之意)。三平等性智相應(之意)。
 

補特伽羅我見。即俱生我執。法我見。即俱生法執也。
 

初(我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恆時)相續。(若夫)二乘有學(及)七地以前。(但除無學迴心者。餘)一類(有學)菩薩。(于無漏位。則不現起。而于)有漏心位。(彼意仍)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法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悉恆時)相續。(若夫)一切菩薩。(于法空智果現前之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仍)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後(平等性智相應之意)。通一切如來。(恆時)相續。(若夫)菩薩(于初地)見道。及(初地後)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意或)緣無垢(淨識。或緣)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如來平等性智。緣無垢識。菩薩平等性智。緣異熟識也。餘可知。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黃赤)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迷杌等。喻法執。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我法下釋伏難。謂有難曰。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見。何得俱起。今釋之曰。用雖有別。而不相違。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難曰。既唯一慧。何有二執。今釋之曰。如一眼識。頓別青黃。如一耳識。齊聞鐘鼓。亦復何違。應立量云。我法二執是有法。用不相違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識體一而了別多色。
 

二乘有學。(於或)聖道。(或)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中。及)有學(回心之)漸悟(菩薩。若)生空智果現在前時。(此三等人)。皆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彼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無學。及此(無學迴心)漸悟(菩薩。於)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頓若漸)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無學迴心。固)已永斷。或(頓悟及有學迴心。亦)永伏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現前時。(雖在八地以上)。猶起法執。(以生空智果。與法執)不相違故。如有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我執)所依(之)所知障在。(當知)此所知障。是現(行)非種(子。若)不爾者。煩惱(種子。猶未永斷)。亦應(名為)在故。(然此與)法執俱(之)意(根)。於二乘等。雖名不染。(而)於諸菩薩。亦名為染。(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惟)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以此法執相應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識。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非真異熟識。但)是異熟生(所)攝。(以)從(第八真)異熟識。恆時生故。名異熟生。非(即引業所招之)異熟果。(問曰。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名異熟生。此第七識。云何亦名異熟生耶。答曰。以)此(異熟生之)名。(可)通(攝)故。(喻)如增上緣。(雖正指六根。然凡)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入此(增上緣)攝。(今異熟生亦爾)。
 

初正釋頌文竟。
 
(庚)二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二別明教理。三通妨總結。(辛)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辛)二別明教理二。初明聖教。二顯正理。(壬)初中二。初正釋。二指廣。(癸)今初。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義。佛地經論云。謂諸如來。永不繫屬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火所燒鍊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具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義。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貴義。或能破壞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三種別義。妄計過去名意。現在名識。未來名心。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之)種(子)。起諸法(之現行)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恆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塵各)別境(界)。麤動間斷。了別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三義通八識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義故。八皆名意。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又皆有思量義故。八皆名識。稱為八識。一一皆有了別用故。隨勝顯者。第八集起之義獨勝。第七思量之義獨勝。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緣藏識等。思量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於有漏心位。此第七識緣阿賴耶。恆審思量。補特伽羅我。二乘菩薩。入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恆審思量法我。地上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恆審思量。二種無我。如來位中。此第七識緣無垢識。恆審思量二種無我也。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第七識。是決定)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于初能變中。既)已廣說。故不(須)重(為極)成。(又復)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恆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此頌|意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恆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於今)現無。亦無現在過來未來。(以諸煩惱)無(實)自(體)性故。
 

若約迷情。則現前一念。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然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此一剎那心。可名有體。而此心體。念念遷流。新新不住。亦何嘗有實體哉。依此妄心。故妄見有三世差別。果見覓心了不可得。則現在既無。三世何有。惟其坐斷三世。方能普達三世。又覓心既不可得。豈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殞十方。方能徧照十方。故曰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于當念。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非如世間軍陣相殺。對壘抵敵之謂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觀煩惱。本無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無因生。只是因緣和合。虛妄有生。正妄生時。仍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不在過去。不在現在。不在未來。生即無生。終無自性。自性既無。他性何有。自他既無。豈有共性。有尚叵得。況無因生。如此研觀。勿令休息。解種熏發。惑種自消。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問。斷煩惱時。為捨纏耶。捨隨眠耶。(纏。謂現行。隨眠。謂種子也。)答。但捨隨眠。纏即不起。問。為斷過去。為斷未來。為斷現在。答。非斷去來今。然說三世斷。何以故。若在過去有隨眠心。任運滅故。其性已斷。復何所斷。若在未來有隨眠心。性未生故。體既是無。當何所斷。若在現在有隨眠心。此剎那後。性必不住。更何須斷。又有隨眠。離隨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現在亦非所斷。然此他意內正作意。二因緣故。正見相應。隨所治惑。能治心生。諸有隨眠。所治心滅。此心生時。彼生滅時。平等平等。對治生滅。道理應知。正見相應。能對治心。於現在世。無有隨眠。於過去世。亦無隨眠。此剎那後。離隨眠心。在未來世。亦無隨眠。從此以後。於已轉依已斷隨眠身相續中。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記心。去來今位。皆離隨眠。是故三世。皆得說斷。初正釋竟。
 
(癸)二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初明聖教竟。
 
(壬)二顯正理三。初結前起後。二顯示正理。三指廣勸信。(癸)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癸)二顯示正理六。初恆行無明。二為緣生識。三思量名意。四無心定別。五無想天染。六三性時染。(子)初中二。初正顯恆行。二轉釋不共。(丑)今初。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恆行。覆蔽真實。若無此(第七)識。(則)彼(不共無明。便)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恆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此障礙法。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分位之中。所謂不共無明是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恆處長夜。無明所盲。惽醉纏心。曾無醒覺。若(使)異生位(中。或)有暫不起此無明(之)時。便違經(中所說。恆處長夜等)義。(以)俱(在)異生位(中。而)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不共無明。若謂)依(于)六識。皆不得成。應此(無明如六識之)間斷。(或)彼(六識如此無命之)恆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初正顯恆行竟。
 
(丑)二轉勢不共。

染意恆與四惑相應。此(所)俱(之)無明。何(獨)明不共(耶)。
 

此設問徵起也。下文也三家釋。第三為正。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謂此意所俱無明。是根本煩惱。其所俱我見。我慢。我愛。則非根本煩惱所攝。但是隨煩惱性。故雖四惑俱起。而三非同類。獨此無明。名為不共。亦復何失。此初家釋全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見。慢。愛)三故。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恆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與見慢愛)三俱起。亦名不共。(以其)從無始際。恆內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執我。無循反時)。癡增上故。(問曰)此所俱見等(三惑)應名相應。(答曰)若(三法行。各)現為主時。(亦)應名(為)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謂生死流轉。則貪愛為主。障於聖道。則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不肯虛心。慢則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釋雖是。然未曲盡其致。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來有。今此無明亦爾)。唯此(第七)識有故。(難曰)。若爾。(則)餘(六)識相應煩惱。此(第七)識中(所)無。(亦)應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勝(之)義。(以)立不共(之)名。非(謂但)互所無。皆名不共也。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恆行。障真(實)義(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又難曰)。既爾。(則)此(所)俱(見慢愛)三。亦(有勝用)。應名不共。(答曰)。無明是主。(故)獨得此(不共之)名。或許餘三。(為主之時)。亦名不共。(今但)對餘(識相應之)癡(心所)故。且說無明(為不共耳。然)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恆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且說無明以上。與第二家釋同。不共無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方曲盡其致也。一恆行不共者。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此惟第七識有之。餘六識之所無。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獨迷諦境。惟第六識有之。故此第七識中非有。今不指此為不共也。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與)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就獨行無明。又分是主非主二義。若)是主獨行。(不與忿等小十俱者。此能發業)。唯見(道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所以更)不造(作)新業。(此即徧指是主獨行。以為不共無明。非指第七識中恆行為不共也。若夫)非主獨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此類無明)。亦(通于)修(道)所斷。(以與)忿等(十小隨惑)。皆通(修道)見(道之)所斷故。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亦仍與貪等俱。亦是相應無明所攝。但以恆行為主。故又徧得不共之名。若夫獨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義。是主。則唯見所斷。非主。則通見修所斷。而皆但與第六識俱。非同第七恆行不共。故特細剖析之。
 

恆行不共。(惟修所斷。故是)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種。通于見修二斷。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五者修所斷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也。恆行不共。但在第七識有。唯屬修所斷部。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獨行。惟見所斷。亦應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恆行無明竟。
 
(子)二為緣生識。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第七)識。(則)彼(意法為緣之)意非有。謂如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識若無。彼(第六識之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寧有。又不可說(肉團心)色。為彼所依。(以說名為)意。非(是)色故。(且)意識(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設依色者。便與五識一般。但有自性分別)。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種與)芽。(形與)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喻)如心(與)心所。決定俱時。
 

五根為五識依。共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五亦然。五根如種。五識如芽。五根如形。五識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識如心所。意與第六。應知亦然。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猶)如眼等(五)識。必有不共(他識)顯自名(為意識之意)處。等無間(意根之所)不攝。(是)增上生(緣)所依。極成六識(各)隨一(根)攝故。
 

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言等無間不攝者。謂瑜伽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時增上所依。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二為緣生識竟。
 
(子)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第七)識。彼(思量意則)應非有。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過去等無間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中)說(思量)名為意。若謂(思量名意。乃是)假說。理亦不然。(既)無正思量。假(名為意復)依何立。若謂(意識于前)現在(之時)。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識)爾時(正現在位。雖有思量。但)名(為)識。寧(得)說為意(乎)。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恆審思量。正名為意。(若夫)已滅(之等無間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問。二卷破外難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今乃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語相違耶。答。世間名字。固有依真說假者。亦有不依真說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說假。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不依真說假。如兔無角。假說兔角。龜無毛。假說龜毛。又如月無二。假說二月。空無華。假說空華。乃至見相二分非我法。假說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亦豈應理也哉。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則思量名意。亦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何嘗親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
 
(子)四無心定別。

又契經說。無想(定。)滅(盡)定(二種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無。彼(二種定。便)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若無(第七)染意於(此)二定(之)中。一(無想定是)有。一(滅盡定是)無。(則)彼二(定)何別。若謂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之)因。(正)由此(第七識而)有故。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差別)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體。謂心王。數。謂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滅心王。同是六識。所滅心所。同五十一。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則二定更無異矣。加行。謂作意。所依。謂教法。等者。等取自體假立也。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別者。無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滅盡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二自體者。無想定。體是有漏。滅盡定。體是無漏。三假立者。無定想。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滅盡定。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四作意者。無想定。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滅盡定。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五界地者。無想定。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滅盡定。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繫。
 
(子)五無想天染。

又契經說。無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天便)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則俱生)我執便無。(然)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或能)都無我執。彼(無想天若)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救曰。彼無想天我執)初(半劫後方滅)。後(半劫時又生。則是)有故。無如是(應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間(四百九十九劫)長時無(我執)故。有(如涅槃之)過。(救曰。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同于)無故。有(如涅槃之)過。(又)所得(之無想異熟既)無故。(則)能得(無想報之有情)亦無。(此無想異熟。乃是)不相應法。(不過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已遮破。(不是實有。若無末那。亦無藏識)。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已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恆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言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粗動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
 
(子)六三性時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恆帶我執。若無此(第七)識。彼(我執)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諸業。而內恆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禪)等(善業)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六)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染汙)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由染意恆執我故。令前六識)於(其所緣)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為彼)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識恆起)我執。應非有漏。(以)自相續中六識(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若謂過)去(未)來(煩惱)緣縛。(則)理非(是)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他惑。指過去未來惑。他解。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既不與煩惱俱起。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應成無漏。以過去已曾證無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應成無漏。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
 

又不可說(異心心所之外)。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于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前文)已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漏因。惟由第七執我。若無第七執我。則)彼(善等)種子。先無(有)因。可(令)成有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種(故。令)彼(善等現行)成有漏(法)。勿學(地中之)無漏(現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種子)。亦(可)成有漏故。雖(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煩惱已去)。不(與善等)俱起。故非(可為)有漏(之)正因。以有漏(之)言。(乃)表(與)漏俱(時起)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種(子)。後時(由此種子)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自身。明非他惑。現行煩惱。明非隨眠種子。俱生俱滅。明非不俱時起。互相增益。謂六識所起施等。與第七我執。互相增長資益也。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無學位中。五根五勢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由有末那恆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有漏義則)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二顯示正理竟。
 
(癸)二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二別明教理竟。
 
(辛)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以意根中。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二釋第二能變竟。
 
 (戊)三釋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明共依等後三門。(己)初中二。初釋差別等四門。二釋心所受俱兩門。(庚)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辛)今初。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一差別門)。了境為性相。(二體性門。三行相門)。善不善俱非。(四三性門)。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今先舉四門也。五心所相應門。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門。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七共依門。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八俱轉門。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九起滅分位門。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
 
(辛)二以論釋成三。初釋差別門。二釋性相兩門。三釋三性門。(壬)今初。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辨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六)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乃)隨(六)根(而)立(其)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言五義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發。三各繫屬于根。四能助根了別。五各如根所緣之境。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此釋伏難也。難曰。五識亦以第一為染淨依。何故第六獨名意識。今釋之曰。六識雖皆依意。然前五識。但以意為共依。惟第六識。以意為不共依。故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各依一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相濫之過。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於意。故名為意識耳。又難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識。則第八亦唯依意。亦應名為意識。又第七唯依第八。應名為心識耶。今釋之曰。此中但辨六識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雖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則是)隨境(而)立(其)名。(以)順(于)識(之)義故。謂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了別。(乃)名(為)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各各一塵)。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別(之)法。獨得法識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別法。不名法識)。故六識名。(亦)無相濫(之)失。
 

此復名依境而立六識名也。色等下。釋伏難。難曰。五塵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何故第六獨名法識。釋有二義。一者。前五識各局一塵。第六識通了六塵。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故亦不相濫也。
 

此後隨境(所)立六識(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立名。乃)無相濫(之)失。
 

謂此六識。有兩種名字。前云眼識乃至意識。是隨根立名。後云色識乃至法識。是隨境立名。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若至諸根互用。一根發識。通能緣一切境。設名色識乃至法識。未免相濫。但可隨所依根立名。始無相濫之失也。
 

莊嚴論(中但)說如還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所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六塵諸境)。無此能故。
 

此釋難也。難曰。若謂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境轉。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釋曰。且依麤顯同類境說耳。非不徧緣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言麤顯同類境者。即指五塵。其相麤顯。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此等麤顯同類之境。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緣。況法塵境。本來細微不相窒礙。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言四記者。記即是答。一者一向記。二者分別記。三者反詰記。四者捨置記也。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頌中)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姑俟)義便當說。
 

此釋疑也。疑曰。前第七識頌中。有所依所緣二門。今此六識。何故不說。答曰。此六轉識。依於六根。緣于六塵。麤顯極成。故頌不說。然前論中。因義便故。既已傍論諸識所依。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亦俟義便。乃當說之。初釋差別門竟。
 
(壬)二釋性相兩門。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了境)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了境名識之)別名。(以)能了別境(者。乃)名(之)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及)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及已轉依位所)了。如前已說。
 

共所依。謂五識更須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餘可知。
 
(壬)三釋三性門。

(問曰)。此六轉識。何性攝耶。(答曰)。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先釋三性義也。然無記中。復分有覆無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言無慚等十法者。一無慚。二無愧。即二中隨煩惱。三忿。四恨。五覆。六惱。七嫉。八慳。九害。即小隨十煩惱之七。十瞋。即根本六煩惱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攝。若大隨八。小隨餘三。根本餘五。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故不說之。且如有人。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僅名有覆無記。起掉舉惽沉等。亦復如是。起誑。起諂。起憍。亦復如是。但與無慚。無愧。相應。方名不善。不與無慚無愧同起。皆名有覆無記也。若不與善心所相應。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則皆名無覆無記。
 

有義。六識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識)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故。(謂前)五識必由意義(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塵)境。(方乃)成善(成)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則)意義爾時(亦)應通(于)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時。乃)依多念(而說)。如說一心。非(局在)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無相違(之)過。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有兩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釋。次瑜伽下。通妨。幷可知。然未當理。故以下解為正。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謂初起)率爾(無記之五識。及齊)等流(類之善染)眼等五識。或(四種五種)多(起)。或(三種二種)少(起)。容俱起故。(又)五識與意(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人入于三昧。或)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是)彼定相應(之)意識能取此聲(也)。若不爾者。(既無耳識)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亦)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先)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以凡)未轉依者。率爾墮(境之五識)心。定(皆屬)無記故。由此誠證。(與)五(識)俱(之)意義。非(必)定與五(識)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識所緣五塵之)境。不說(意識。定與五識)同(其善惡無記之)性。(然)雜集論(中)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彼)依多分(而)說。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識。正觀佛時。正讀經時。耳忽聞聲。鼻忽聞香。身忽覺觸。則其所有率爾墮心。定屬無記。又如等流染眼識。正觀美色觀劇戲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亦屬無記。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殊不知同時意識。雖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識。是善性攝。正於定中得聞聲者。是率耳無記耳識。何必同性。又恐難曰。定中那有耳識。今故釋曰。定中意識。不能取聲。若無率爾耳識。則於音聲不能領受。又恐難曰。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今故釋曰。若不領聲。不應出定。恐更難曰。取聲出定之時。耳識既生。則意識已非定善。今故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意識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從定起。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性。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恐更難曰。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今故釋曰。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下。結證可知。雜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識。今雜集中。乃依多分說無。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徧注。與彼性同。無徧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眼識緣佛色像。則是善性。若緣花幡等。任運起貪。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耳識緣法音聲。則是善性。若緣音聲有美有惡。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鼻識聞香無所取著。則是善性。若緣好香。任運貪著。或緣餘氣任運憎惡。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身識翹勤謹肅不懈。則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儀。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又如舌識。正受食時。于味不生貪染。則是善性。若于好味惡味。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是故五識俱起之時。或眼識善。耳識染。鼻識等無記。或耳識善。眼識染。餘識無記。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無記少。或無記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概。至于第六意識。若隨五識有所徧注。則與五識同其善染。若無徧注。便是無記性攝。又如正禮拜時。正習坐時。身識是善。而意識或起無記。或起染心。仍復不一。故前五識。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識。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上約未轉依位釋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無有不善)。已永滅除戲論種故。(亦無無記)。
 

得自在。謂佛果位中。轉異熟識成無垢識。爾時五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又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皆名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故皆道諦所攝。戲論種子已永滅盡。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攝也。初釋差別等四門竟。
 
 (庚)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辛)初中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壬)今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壬)二以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廣釋三受相應。(癸)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子)今初。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子)二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釋六位類別。(丑)今初。

恆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猶)如屬我(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須知)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所緣。既取總相)。亦取別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畫(家之)師資。(師既)作模。(資乃)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識)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諸心所取所別相(之義也。是故)觸能了此(識所緣)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識所緣)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識所緣)言說因相。思能了此(識所緣)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不惟緣別相。而)亦緣總相(也)。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一則轉釋上句。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攝受。即順益也。等者。等取違損。及非順非違也。言說因。即境之分齊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識所緣之)可樂事相。勝解亦了(識所緣之)決定事相。念亦能了(識所緣之)串習事相。定慧亦了(識所緣之)得失等相。由此(方能)於(所緣)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亦是)皆於所緣兼取別相(之義)。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與慣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於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於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於非得非失之相。起餘無記心所。即定慧亦屬無記也。初釋心所名義竟。
 
(丑)二釋六位差別。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徧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徧行者)。一切心中定可得故。(二名別境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四名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故。(五名隨煩惱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以根本)煩惱與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此)五位差別。謂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心王)俱。(此)五(位)中。徧行俱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兩)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一切性者。善。不善。無記。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謂五趣雜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時者。有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一切俱者。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初略釋六位心所竟。
 
(癸)二廣釋三受相應二。初釋三受義。二明俱不俱。(子)今初。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相)違(相。及)非(違順)二(之)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總釋三受義也。易。謂變易。脫。謂轉脫。餘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內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則是六受。更約六識差別。則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謂修無漏者。必備歷艱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三受)。修所斷(三受)。非所斷(三受)。
 

見所斷。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修所斷。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非所斷。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學位三受。即修所斷。無學三受。即非所斷。非二。謂非學非無學。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見所斷。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斷。及非所斷。學位三受。唯修所斷。及非所斷。無學三受。唯非所斷。
 

或總分四。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受。即)有覆無覆二(種)無記(性)受。有義。三受容各分(為)四(性。以與前)五識俱起(之)任運貪癡。(及)純苦趣中(之)任運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彼(有覆無記)。皆容與苦根相應。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識身者。徧與一切(諸識中三受)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惟與)意地一切(三受)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者)。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無記有二。故總分四。此義太局。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方盡其致。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悅(身心)。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苦分出憂。樂分出喜。故云各分二也。凡有三義。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憂。悅身名樂。悅心名喜。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有分別。名憂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樂。輕微。名憂名喜。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可分也。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恆名為樂。(但悅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喜)。意識相應(之適悅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靜慮(之)近分。(止可)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之)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為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餘可知。
 

諸逼迫受。(與)五識相應(者。以逼身故。無分別故)。恆名為苦。(不得名憂)。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更有)一分(純受苦之)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五識相應。恆名為苦。此易可知。意識逼迫。應通憂苦二名。今初家釋。但許名憂。不許名苦。未達尤重無分別者。即名苦故。引證可知。下文自破。
 

有義。(意識逼迫)。通(憂苦)二。人天中者。恆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若)雜受(者名憂。若)純受(者名苦。以其)有輕重故。(輕者名憂。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則)唯名為苦。(以其)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此第二家正釋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有覆無記性攝)。此(二見所)俱(之)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何以故。以)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彼論所言)餘三。定是(指)樂喜憂(之三)根。以彼(地獄純苦趣中)。必成現行(之)捨(根)故。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唯名為苦。不得名憂也。廣說如前。謂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又憂根非無記。而第六識中。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得與苦受相應。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又瑜伽說地獄。於十一根中。現行止有八根。餘三根之現行不成就。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而以義推之。餘三定指樂。喜。憂根。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言地獄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捨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獄中無用故。不言等無間意根者。六識有時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無三漏根者。縱有種子。定無現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報。必有身故。設無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異熟業所引苦果。一期相續不斷故。有苦根者。純受苦故。有捨根者。地獄中之七八二識。仍與捨受恆相應故。
 

(難曰)。豈不容捨(根)。彼(地獄中)定不成(就)。寧知彼(瑜伽)文唯說(有中)容受。
 

此不許地獄有捨跟。謂應有憂根也。容受。即捨受。
 

(答曰)。應不說彼(地獄)定成(等無間)意根。(以)彼(論中)容(許地獄)六識有時無故。
 

前文已明憂非無記。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捨根者。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安得複立等無間意。既無意根。則憂根更不待破矣。
 

(又難曰)。不應彼論唯說(有中)容(捨)受。(以彼)通說諸根。(更)無異因(惟說捨受)故。又若彼論(縱使)依(于中)容(捨)受(而)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得有捨根。然未必以捨根為第八。或復第七是捨。第八是憂。亦不可知。以瑜伽論中。無有明文可據故也。
 

(答曰)。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說憂根為第八者。(則彼)死(時)生(時)悶絕(之時)。寧有憂根。(復)有(妄)執喜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男女二根隨分)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以地獄中)。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男女)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恆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設使)必有(男女)一形。於彼(地獄亦有)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以)第七(第)八(兩)識。(恆與)捨相應故。
 

此正以理推徵。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兼破喜根形根之執。明其必有捨根也。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瑜伽論中)餘三(之)言。(決)定(指)憂喜樂。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是苦非憂也。極樂地。謂第三禪。第三禪中。五識不行。唯有意悅。既可名樂而不名喜。以例地獄極苦。五識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則瑜伽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非指憂喜樂而何哉。
 

餘處說彼(惡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受處。(以必)無異熟樂(者。乃)名(為)純苦(處)故。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地獄中)苦根(與)意識俱者。是餘(趣意俱)憂(根之同)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喻)如(初二禪)近分(之)喜(根)。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以論中)說彼唯有(眼。耳。鼻。舌。聲。意。命。苦。憂。喜。捨)。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若于)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通會諸論文也。等流樂者。如立世阿毘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在熱地獄有涼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涼。果似前因。亦是異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設論云。等活地獄中。有時涼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欻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暫生喜樂。亦名為異熟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非指無間地獄也。餘雜受處者。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純苦者。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說者。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則意慼但名憂根也。餘幷可知。初釋三受義竟。
 
(子)二明俱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有二釋。今初釋不俱也。幷如前文三性中。義可知。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識之)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釋也。義幷可知。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
 
(辛)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初正釋別相。二會示二諦。(壬)初中五。初釋徧行別境。二釋善。三釋根本煩惱。四釋隨煩惱。五釋不定心所。(癸)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子)今初。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子)二論釋二。初釋徧行。二釋別境。(丑)今初。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問曰)。此徧行相。云何應知。(答曰)。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位。定生于)觸。與觸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就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若於此(境起)了別。即於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與了別之)二(法)。恆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初乃至廣說者。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等也。次乃至廣說者。若于此觸對。即於此了別等。乃至領納。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說也。
 

理。謂識起必有(根境識)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觸。(而彼三和。又)必由觸(方)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無者。(則)心(亦)應無故。受能領納。(或)順(或)違(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歡(或)慼(或)捨(之)相。(曾)無(有)心起(之)時。(而)無(此三相中之)隨一(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無(有)心起(之)位。(而)無此(三法中)隨(分)一(種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心應無。謂不觸自境。即是不起現行也。思取正因相。則造作善。取邪因相。則造作惡。取非正非邪相。則造作無記。餘皆可知。初釋徧行竟。
 
 (丑)二釋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二現起分位。三諸門分別。(寅)初中三。初釋通名。二別解釋。三結非徧行。(卯)今初。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卯)二別解釋五。初釋欲(至)五釋慧。(辰)初中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為業(用)。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難曰)。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厭之境)不合(時。或)離(彼可厭境)時。(別有)可欣(之)自體(合而不離)。非(求彼)可厭事(而起希望)。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即)緣可欣事(時)。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離合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但是)欲觀察者。(即便)又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初正釋體性業用。次轉釋所樂。凡有三義。初義。但約可欣。則太局。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亦未盡理。第三約欲觀。乃為正也。
 
(巳)二斥異解。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應是徧行)。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乃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欲以)勤依為業。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發。故說善欲為諸法本。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餘可知。初釋欲竟。
 
(辰)二釋勝解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可任)持為性。不可(以他緣誘)引轉(動)為業。謂(依于)邪正等教理證(明之)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由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決定境。即非猶豫也。餘可知。
 
(巳)二斥異解。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故是徧行)。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故。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故。(能作增上)勝(緣)。發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謂)由此(勝解)故。彼勝(緣得)發起(者。則)此(勝解)應復待餘(發起)。便有無窮(之)失。
 

義並可知。二釋解竟。
 
(辰)三釋念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云何為念。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憶)記不忘為性。定(之所)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巳)二斥異解。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由念于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應是徧行)。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齊之)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若謂後時憶念。由心起時有念為因。則後時有癡等惡。或復有信等善。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況心心所。及想勢力。足為念因。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三釋念境。
 
(辰)四釋定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此生)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然而)心專注(之為)言。(但是)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設)不爾(者。則)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諸諦。前後境別(而不專一)。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決擇智。則取得而捨失。若染決擇智。則取失而捨得。若無記決擇智。則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並通三性也。見道歷觀諸諦者。欲界四諦。色無色界四諦。周徧觀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義。梵語稱三摩地。蓋定心所。百法論中。本名三麼地也。
 
(巳)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雖不繫心專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故是徧行所攝。破曰。)。應說誠言。若(謂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觸(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有改)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境。非由定)故。(又)有說(言)。此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經說。(三學之中。定)為心學。(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所以)說彼(心一境性。及心學之)言故。(以定及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等(所)攝。(猶)如念慧等。(各有自體)。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覺道攝故。喻如念慧等。四釋定竟。
 
(辰)五釋慧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別決)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非於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染慧。則于失境決定。無記慧。則于俱非境決定也。
 
(巳)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于無。如小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直謂之無。以)對法(藏中)。說(此慧)為大地法故。
 

對法藏。即阿毘曇論也。此敘執。下正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徧行。說十(大地。本亦)非經。不應故執。
 

二別解釋竟。
 
(卯)三結非徧行。

然後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分觸等五故。喻如信貪等。初正釋體用竟。
 
(寅)二現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為正。(卯)今初。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卯)二解不定俱。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五別境心所。於)四一切中。無後(一切時一切俱之)二故。又說此五緣(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而)生。所緣(之四境。及)能緣(之五法。皆)非(決)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只單)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趣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但因)彼(愚昧人。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所觀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說是(等持緣所觀境之)言(耳。且)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不可謂定必有慧也。)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則是有慧無定)。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箇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箇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有於同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箇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境中)。起欲等五。總(起一句)。別(三十句)幷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幷)率爾墮(境之)心。及藏識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類非一。
 

二現起分位竟。
 
 (寅)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俱受相應門。三結例餘諸門。(卯)今初。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未轉依已轉依)位(而為)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第八識未轉皆無。已轉皆有。第七識未轉但得有慧。已轉亦得有五也。第六識可知。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恆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前五識有二解。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但為)遮等引故。(所以論)說(五識之)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前五識亦)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識)耳識相應(之)智性(也)。餘(鼻舌身)三。准此(眼耳。亦可)有慧無失。
 

此第二解。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為等引。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三摩地。翻為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緣過去者。即是念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初諸識相應門竟。
 
(卯)二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心所。與喜樂捨)三(受相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審決等(心所。乃是)五識(之所)無故。
 

答有二義。初義未確。下義為正。
 

有義。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是欲與憂受相應也)。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是欲與苦受相應也)。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則)審決等四。(即與)苦俱。(亦復)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各與)五受相應。
 
(卯)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三)性(三)界學(無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初釋徧行別境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